一、概 述
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、修理修配劳务,以及应税服务(交通运输业除外)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(以下简称“专用发票”)后,如发生销货退回、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,以及发票抵扣联、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,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,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,购买方或销售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》(以下简称《申请单》),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并出具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单》)。
二、提供资料
(一)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》(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生成《申请单》的销货方企业,需要提供电子文档及一份纸质;手工填报的企业,需要提供纸质一式两份)。
(二)对应的蓝字发票抵扣联(或发票联)复印件。(如已丢失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,应提供《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》和记帐联复印件。)
(三)对应的蓝字发票抵扣联原件。(仅销售方申请或购货方申请但对应蓝字发票未认证的需提供,税务机关查验后退还。)
(四)纳税人视不同情形,分以下情况提供资料:
——因专用发票抵扣联、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,由购买方填报,并在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》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,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》。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。
——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,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,由购买方填报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》,并在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》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,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》。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。
——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,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填报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》,并在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》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,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、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,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。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。
——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,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税务机关填报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》,并在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》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,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、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,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》。销售方凭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》开具红字专用发票。
三、办理程序:受理->审核
四、办理时限:即时
五、收费标准:无
六、注意事项
(一)买方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,发生应税服务中止、折让、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、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,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,由购买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》,并在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》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,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》。 (二)购买方纳税人必须暂依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》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,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,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,与留存的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》一并作为记账凭证。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。 认证结果为“无法认证”、“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”、“发票代码、号码认证不符”以及所购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,不列入进项税额,不作进项税额转出。 (三)销售方可凭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》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。
(四)销货方申请时提供书面说明。销货方纳税人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,于申请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》时,提交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、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;销货方纳税人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,于申请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》时,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、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。
七、咨询及监督电话
12366-1